《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处理工作完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10B、15C、30D、60 发布时间:2024-10-01 0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