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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是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设立
B、转让
C、交付
D、合同签订
发布时间:
2025-06-29 0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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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参考答案
(
由 专技宝 官方老师解答 )
答案:
C
相关试题
1.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是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3.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4.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收费。
5.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7.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行政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10.
8、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