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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十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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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03 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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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专技宝 官方老师解答 )
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相关试题
1.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十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2.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行政强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 )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3.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5.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6.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7.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
8.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
9.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10.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