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A、二十四B、三十六C、四十八D、六十四 发布时间:2026-02-24 21:5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