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 )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 )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发布时间:2026-02-21 14: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