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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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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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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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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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审理完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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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审理完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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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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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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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于查封、扣押的期限,如果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可以;15B、应当;30C、应当;15D、可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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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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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